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前,应当向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办理工程建设条件对接手续。城市河道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条件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