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前,应当向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办理工程建设条件对接手续。城市河道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条件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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