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河道规划编制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编制城市河道建设规划、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河道建设规划、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规划是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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