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市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城市河道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绿化、文化、文物、国土资源、工商、渔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市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城市河道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绿化、文化、文物、国土资源、工商、渔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