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