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