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分别负责本市城市河道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区管城市河道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城市河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区城市河道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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