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禁止砍伐或擅自修剪、迁移及以其他方式损害古树名木。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和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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