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养护的城市绿地,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实施日常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养护能力的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