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确因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单位应当在占用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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