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损坏草坪、花坛或绿篱;
(二)攀折花木,拴、钉、刻、划、围圈树木,剥刮树皮;
(三)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废弃物、开垦种植、停放车辆、取土取石、堆物、设置摊点;
(四)擅自挖掘城市绿地;
(五)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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