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状况、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管线进行查勘、检测和监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