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实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