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损毁大运河遗产界桩、标识的,由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损毁水工设施、监测设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毁通讯、照明设施,防护、警示设施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水域或者挖掘河道的,由城市管理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向大运河遗产水体或者坡岸倾倒、堆放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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