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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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发挥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作...
第二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遗产包括:
(一)大运河河道:杭...
第三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条 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
第五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目标考核。
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
第七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七条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文物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通航水域的航道管理...
第八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大运河遗...
第九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
鼓励利用大运河遗产宣传周等形式,举办展...
第十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是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市大运河...
第十一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会同市文物、规划等部门以及实施大运河综合整治、沿岸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家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一致,并与杭州市城市...
第十三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边界设置界桩。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
第十四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要求。其中,在大运河遗产区、一级缓冲区内的,占地...
第十五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除下列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
(一)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街区整治、景观维护、环境整治...
第十六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
第十七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应当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方案和工艺。遗产影响评价认为应当编制施工保护方...
第十八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大运河遗产沿线及其周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闸、坝、堤岸、码头、桥梁等水工、航运设施遗存,古建筑、遗址、石刻以及...
第十九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大运河遗产航道内的码头、桥梁等水工设施遗存,已列入大运河遗产要素或者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及其支流的全流域管理,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实施生态治理,改善大运河水质。
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大运河河道行驶的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防污染设施,沿线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按照规范配置船舶污水、垃圾的接...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规定和大运河水质保护需要,可以在大运河遗产沿线区域划定畜禽、水产...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大运河遗产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组织清淤疏浚,清除影响水质...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大运河遗产区内的闸、坝、堤岸、码头、涵洞、泵站、驳坎等水工、航运设施,桥梁、栏杆、道路、绿化、公共卫生、标识等市政...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大运河遗产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擅自修缮、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二)损毁大运河遗产界...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对大运河遗产进行日常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对监测信息进行分类处理,按国家、省要求上报世界文化遗...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进行大运河遗产保护日常巡查,发现遗产保护中存在问题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职...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监测预警系统,编制遗产保护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危及大运河...
第三十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大运河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大运河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大运河遗产的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持续、效用的原则,在有效保护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维持和延续其水利、航运、...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开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保障大运河遗产和游客安全。
大运河遗产区、...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发掘和整理,建立大运河传统民俗档案,组织大运河传统节庆活动,...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损毁、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列入登记目录的水工、航运设施遗存,或者古建筑、遗址、石刻以及近...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损毁大运河遗产界桩、标识的,由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