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边界设置界桩。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