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除下列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
(一)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街区整治、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工程;
(二)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水工设施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气象监测设施工程;
(三)航道和港口设施、跨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四)居民住宅修缮;
(五)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不影响遗产安全的鼓励发展类产业项目。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进行遗产影响评价。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
水工、航道等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避开大运河遗产水工、附属遗存以及沿线文物古迹、遗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采用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建设方案,并按照规定对大运河遗产采取保护措施,实施原址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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