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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