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