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大运河遗产沿线及其周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闸、坝、堤岸、码头、桥梁等水工、航运设施遗存,古建筑、遗址、石刻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除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外,由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编制登记目录并向社会公示,予以保护,禁止损毁、擅自迁移或者拆除。
经考古发掘、历史研究和价值评估,对大运河遗产沿线及其周边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遗存,可以依照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相关要求和程序,补充列入大运河遗产。
经考古发掘、历史研究和价值评估,对大运河遗产沿线及其周边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遗存,可以依照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相关要求和程序,补充列入大运河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