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大运河遗产航道内的码头、桥梁等水工设施遗存,已列入大运河遗产要素或者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防护、警示设施。设置的防护、警示设施应当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