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及其支流的全流域管理,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实施生态治理,改善大运河水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大运河沿线区域的截污纳管建设;在不具备城市、城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与排污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大运河沿线区域的截污纳管建设;在不具备城市、城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与排污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