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大运河河道行驶的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防污染设施,沿线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按照规范配置船舶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船舶污水、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收集、运输、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大运河航道内船舶燃料加注点布局规划与建设,鼓励、推广清洁能源动力供船舶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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