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要求。其中,在大运河遗产区、一级缓冲区内的,占地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环境的设施;已有的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环境的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搬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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