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条 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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