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大运河遗产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擅自修缮、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二)损毁大运河遗产界桩、标识;
(三)损毁闸、坝、堤岸等水工设施,水文、水质、气象监测等设施,通讯、照明设施,防护、警示设施;
(四)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水域或者挖掘河道;
(五)擅自实施爆破、钻探、挖掘作业或者采砂、采石、取土;
(六)向水体或者在坡岸倾倒、堆放垃圾、废料、泥沙、泥浆、工程渣土等废弃物;
(七)向大运河河道排放、倾倒污水,或者在河道内洗刷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容器或者其他物品;
(八)在禁止水域内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物;
(九)其他破坏大运河遗产及其景观环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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