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对大运河遗产进行日常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对监测信息进行分类处理,按国家、省要求上报世界文化遗产监测数据,提交日常监测报告。
文物、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气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的监测要求,开展大运河相关专业监测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文物、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气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的监测要求,开展大运河相关专业监测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