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进行大运河遗产保护日常巡查,发现遗产保护中存在问题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维护管理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部门。
相关单位或者部门对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书面告知的问题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应当进行处理或者依法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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