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大运河遗产区内的闸、坝、堤岸、码头、涵洞、泵站、驳坎等水工、航运设施,桥梁、栏杆、道路、绿化、公共卫生、标识等市政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维护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设施修复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确保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根据大运河遗产保护需要,可以制定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规范,对维护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履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