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七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七条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文物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通航水域的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
城市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河道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河道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绿化、旅游、农业、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通航水域的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
城市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河道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河道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绿化、旅游、农业、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