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九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
鼓励利用大运河遗产宣传周等形式,举办展示大运河遗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活动。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培训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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