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损毁、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列入登记目录的水工、航运设施遗存,或者古建筑、遗址、石刻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的,由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