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开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保障大运河遗产和游客安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的观光旅游设施、客运船舶的外观应当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