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分布情况和聚居趋势,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标准,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提供便利。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
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当落实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