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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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学龄前三年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
本...
第三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学前教育应当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
第四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合作的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的规划、投...
第五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以各种形式捐助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
第六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础上,重视学龄前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工作,鼓励和推进“托幼一体化”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分布情况和聚居趋势,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标准,为学...
第八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安排好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学前教育设施。
居住区配套学前...
第九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移交给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在学前教育机构布点不足的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符合基本办园条件的前提下,将空置楼宇、厂房和校舍等置换、改造...
第十一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征收学前教育园舍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建设或者安排新园舍。教育...
第十二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重点建设农村学前教育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三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
第十四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拟举办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
第十五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五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
第十六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场所、办学形式、办学规模、经费来源等发生变更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变更之前...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七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育和教育方法,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第十八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入园儿童提供各类服务,并为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科学育儿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课程设置应当坚持全面性和启蒙性的原则,采用规范教材,教学内容应当联系儿童生活,有益于儿童身心...
第二十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生。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招生计划应...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健、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课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龄前儿童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常规健康检查合格,并经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应...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和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师生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救助能力,并定期进行演练。
学前...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五条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促进残疾儿童等特殊群...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保障范围,建立政府主导、...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事业费在教育事业费中所占比例。各区学前教育事业费应当达到同级...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租赁、开办以及教师待遇、培训等...
第三十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参...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等级收取,具体标准由市和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学前教育机构的,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的用水、...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证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照国家、...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实行困难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具体按照市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支持与配合学前教育机构的园外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学前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和教研员,负责学前教育管理、指导和...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园长、专任教师、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
学前教育机构工...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及重要决策有知情权;
(二...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取...
第四十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编制,按照公开...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学前教育机构事业编制教...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在职培...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并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列入对各区、县(市)和乡(镇)...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等规定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等级评估。对学前教育机构实行...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遵守教育...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考核评估等管理信息,公布学前教育机构的章...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定期...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组建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家长选举的代表组成,可以吸纳社区、行政村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士参...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未经许可从事学前教育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区、县(市)人民...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
第五十三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一)...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责令退还已拨付专项资金,并在退还之日起两年...
第五十五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收费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