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未经许可从事学前教育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