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教具、玩具和其他教学设备的;
(二)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活动的;
(三)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用途的;
(四)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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