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一)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国家和省、市规定以外费用的;
(二)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的;
(三)学前教育机构用收费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学前教育机构所收费用未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
(一)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国家和省、市规定以外费用的;
(二)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的;
(三)学前教育机构用收费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学前教育机构所收费用未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