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
(三)学前教育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安全标准,危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
(四)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违背儿童发展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五)工作人员不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的;
(六)擅自终止办学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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