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收费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