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责令退还已拨付专项资金,并在退还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拨付同类专项资金。学前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取消当年获得扶持与奖励的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