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学前教育机构的,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以及垃圾清运等公共服务的收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标准执行。
学前教育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以及垃圾清运等公共服务的收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