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证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立项、建设用地、建设规费、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在机构等级评定、教研活动、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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