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参照所在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提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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