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参照所在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提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