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等规定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等级评估。对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不符合相应等级学前教育机构条件的,予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者撤销称号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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