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校园安全情况,卫生保健考核验收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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