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本行政域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建筑及设施设备、交通、消防等安全状况及内部保卫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环保、文化、卫生、工商、安监、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共同创造和维护安全、安静、清洁、文明的学前教育机构周边环境。
公安、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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