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七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育和教育方法,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