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八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入园儿童提供各类服务,并为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科学育儿的指导和服务。
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儿童,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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