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六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场所、办学形式、办学规模、经费来源等发生变更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变更之前到原许可、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分立、合并、自行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并由原许可、登记机关分别予以收回办学许可证和注销登记。
学前教育机构增设园区的,依照新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实行属地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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