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生。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招生计划应当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客观真实,并在发布前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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