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九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课程设置应当坚持全面性和启蒙性的原则,采用规范教材,教学内容应当联系儿童生活,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