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和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儿童人身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儿童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建筑、设施及环境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玩(教)具、生活设施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玩(教)具和用具。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食堂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要求。
禁止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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